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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香烟微信号 临清一男子非法倒卖香烟被判刑

时间:2024-05-03 16:52:27|浏览:

2020年9月28日,临清籍男子王某(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21年2月8日,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非法经营罪。

临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通过手机微信号×××发布香烟销售广告,与购买人加好友后,商谈好香烟的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取得购买人微信支付的货款和收货地址后,扣除加价,再通过微信联系并结算货款的方式,从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荷东村居民周某伟(已判刑、微信号×××)、微信号×××(身份不详)处购买香烟,将购买人收货地址提供给周某伟、微信号×××,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清水河村陈屯居民高某等人非法销售香烟,销售金额共计83107.10元。其中,王某支付给周某伟货款64795元、支付给微信号×××货款4455元,非法获利13857.10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9月27日到临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临清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临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13857.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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