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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错捕错判 酿成跨省错案
正义迟到的339天
法治周末记者 黄辉
发自江西永修
3月17日,方俊金被无罪释放了。正义,迟来了很久。对于方俊金来说,在正义迟到的339天里,他经历了逮捕、公诉、审判、上诉、发回重审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无数次喊冤的声音被江西省永修县司法机关习惯性地漠视。但事实最终证明,他是清白的!
方俊金是福建云霄县人。去年4月11日,他被当地警方告知其是网上逃犯,涉嫌盗窃,要求他配合调查。两天后,永修警方赶赴云霄办理交接,将其带走。“永修是什么地方?”戴着手铐、脚铐踏上警车的那一刻,他对永修这个地名仍然感到一片茫然。
庭审时,方俊金的辩护律师林志强指出,单凭一枚烟盒上的指纹不足以证明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盗窃事实不能成立。但在去年11月7日,永修县法院还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方俊金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
法治周末记者在永修在采访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均对该案讳莫如深,以不便透露、领导开会等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但又表示稍后会由县委政法委统一发布情况通报。
烟盒指纹“告破”旧案
今年41岁的方俊金,原本是个农民,家住福建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从2011年开始,他在当地一个高档小区当保安。被警方带走前,他从未出过福建省。
去年4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云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名民警来到值班室找到他,问他是否知道自己是网上在逃人员,方俊金感到莫名其妙。民警告知他涉嫌一起盗窃案,要求他配合调查。两天后,永修县警方来到云霄,将他带走。
原来,2009年2月12日,永修县涂埠镇金鑫名苑小区二栋三楼发生一起盗窃案,警方在事发现场一条中华香烟盒上提取了一枚指纹。4年后,警方在指纹库中成功比对上该指纹,结果显示,该指纹是方俊金的。
但在提审时,方俊金一再澄清自己并未到过江西,更没有在金鑫名苑小区盗窃,“之前,我只知道江西省,永修这个地方连听都没有听说过”。
方俊金说:“2009年2月,母亲刚做了胃部肿瘤手术,自己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一直在家中照顾刚出院的老母亲,邻居、亲戚、朋友都可以作证。”然而,永修警方让方俊金必须提供事发当日自己生活的录像带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留在案发现场的指纹真的是方俊金的吗?为何案发4年后,此案才与他扯上了关系?在看守所里,方俊金想到自己两年前到小区当保安时,曾两次按规定到派出所录入过指纹,但自己的指纹为何出现在从没到过的地方,他一直想不通。
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方俊金当保安前,曾在云霄的制造假烟窝点打过工,那枚指纹可能是在操作假烟包装时留下的。而过了这么多年才被网上追逃,可能是当保安录入的指纹进入警方指纹库,被永修警方比对上,因此成了犯罪嫌疑人。
捕非所请判非所控
2013年4月14日,永修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对方俊金刑事拘留。但10天后,永修县检察院却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方俊金批准逮捕。
当年9月4日,永修县检察院却又以方俊金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7日,永修县法院判处方俊金有期徒刑13个月,涉嫌罪名又回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到底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永修县司法机关在整个过程中似乎拿捏不准,摇摆不定。于是乎此案一波三折,捕非所请,判非所控。
“在被盗现场提取到的指纹不足以证明方俊金就是小偷,因为烟盒是可移动的物体,烟盒上有指纹并不能证明烟盒就是方俊金留在案发现场的,只能证明方俊金曾经接触过这条香烟。”林志强律师认为。
永修县法院最终认定方俊金非法侵入住宅,显然是无法认定盗窃事实成立,但以方俊金的指纹在案发现场,来推定方俊金曾到过失窃房间,而这并没有得到房屋主人的同意,因此其行为就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法院的如此认定,经得起推敲吗?在林志强看来,案件的疑点仍旧无法排除。
孤证定罪
“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方俊金曾经去过永修县,遗留在现场的中华烟有可能是从云霄县流通过来,也有可能是真正的小偷所携带遗留在现场的。”林志强律师指出,“而且这个留有指纹的香烟盒,在警方现场勘测完后便被失主扔掉了,我们有理由怀疑指纹来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仅凭烟盒上的指纹并不能直接推出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必须找到其他能够证明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链,不然,只有孤证是无法排除林志强律师所提出的合理怀疑的。
然而,永修警方不仅未能保存案发现场的烟盒,也没能找到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方俊金曾非法到过案发现场,而且在方俊金说明案发当日在家的事实有邻居、亲戚、朋友可以作证时,警方居然让方俊金必须提供事发当日生活的录像来予以证明。
“这是非常可笑的,在刑事诉讼中,有义务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是控方,辩方只须针对控方提出的有罪证据提出反驳,根本就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南昌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说。
据了解,我国刑诉法虽未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罪,但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失窃事主是法院刑庭审判员
据了解,本案失窃事主夫妻均是永修县法院工作人员,女房主谈黎是永修县法院刑庭审判员。一审对方俊金作出有罪判决的,正是永修县法院刑事法庭,而该院的刑事审判庭只有一个。
我国刑诉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虽然谈黎并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但因为谈黎刑庭审判员的身份,永修县法院刑事法庭是否应该整体回避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呢?
“永修法院应该自行回避,一审审理此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林志强说。一审后上诉,他向九江市中院提出指定其他法院重审,但该意见未被采纳,仍旧被发回永修县法院重新审理。
2月17日,永修县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2月17日,永修县法院准予撤诉。3月17日,永修县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方俊金不予起诉。
当事人将申请国家赔偿
被无罪释放的方俊金,在4名便衣警察用普通牌照车辆的护送下,平安回到了漳州市。然而,警察并没有把方俊金送回云霄家中,而是扔下500元钱便走了,将他一个人留在漳州街头,让他自己打车回家。
方俊金表示,回家后的几天,他得到很多人的关心,这让他觉得很温暖,但他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永修县司法机关欠他一个说法。
林志强律师认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检方无法证明方俊金有罪,那方俊金就是无罪。既然无罪,司法部门就应做出相应处理,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方俊金表示,他将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其损失247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