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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时间:2024-04-24 14:07:52|浏览:

鲁人社规〔2018〕1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助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协同创新效能,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坚持发挥事业单位人才与技术优势,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助推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

二、支持和鼓励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2.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挂职协议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由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5.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6.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7.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9.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0.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后,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