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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检察
“XX精华,换季必备!”“特价水乳,仅限今日!”
相信你一定在朋友圈看过上面这样的代购广告,很多人觉得代购沟通方便、价格实惠,也比其他网购渠道更靠谱。但其实,代购市场也存在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现象。
最近襄阳就有位女士,因为在朋友圈找代购买化妆品,闹上了法庭......
2020年2月初,小美准备购入一些化妆品,在对比了多个网购平台后,小美决定找代购询价。经好友小芳介绍,小美认识了代购王芸,互相加了微信。小美翻看王芸在朋友圈发布的代购广告,觉得价格合适、渠道靠谱,于是通过微信向王芸订购了海蓝之谜气垫、雅诗兰黛小棕瓶精华、阿玛尼口红等化妆品,并约定先付款,到货后王芸通过快递向小美交付所购化妆品。2月10日至29日,小美分15次向王芸转款8828元。小美的好友小芳也向王芸订购了化妆品。
同年4月4日,小美给王芸发微信询问代购进度,王芸回复称这周先给小芳发货,下周再给其发货,小美欣然应允。随后,小美在小芳家看到了王芸发来的化妆品,开箱后,二人仔细与以前购买的正品比对,感觉气味不一样,认为是假货。二人质问王芸,王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代购的化妆品系正品。于是,小美向王芸提出退订化妆品、返还货款的要求,王芸勉强同意。后经小美多次催促,王芸迟迟未退款。小美遂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芸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484元。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王芸协商解除了双方签订化妆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依照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所以王芸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给小美。故小美要求王芸返还其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小美要求王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26484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该请求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作选择,不能双重选择。经法院释义后,小美选择违约责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指的是固有利益的损失或履行利益的损失,而非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小美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芸存在欺诈行为及其存在损失,而且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及存在损失,因王芸并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之后合同就被双方意定解除,所以不可能产生固有利益或履行利益的损失,只有可能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即使小美选择了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其此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遂判决:王芸返还小美货款8828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