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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海外代购成走私?获刑十年判太重?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4-04-25 14:08:39|浏览:

案件提要

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行为不仅是逃税,更涉及走私。

争议焦点

海外代购和走私的边界究竟在哪?

基本案情

2013年,游某设立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大量采购各种服饰,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查获的服装、鞋子、包等走私货物五千余件,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货物、物品,折价后作为被告人游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珠海中院对游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珠海中院(2017)粤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移交及查获物品的处理部分;扣押的非走私货物、物品,折价后抵作上诉人游某的罚金,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海外代购活跃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海外代购并非法外之地。随着明年1月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海外代购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而以被告人游某走私案为例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也意味着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刑事入罪标准等民众关心的问题进入了公众关注视线,对于代购行为合法化、规范化的良性有序发展以及公众对于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认可,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小编:海外代购与走私的界限是什么?

法官: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本案中,游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者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销售,其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小编: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否过重?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游某从香港长期、大量采购服饰并未经申报走私入境,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其偷逃的300余万元应缴税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属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事实、数额及考虑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判处起点刑,并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判处罚金,量刑适当。

小编:游某走私金额一千余万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官:对于代购并以网店形式销售货物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认定其走私货物的金额,一般可根据走私货物的仓库入库记录、网店销售记录等书证进行统计。

本案中,被告人游某在持续三年的走私犯罪过程中,大部分走私入境的货物已经销售,且调取的仓库入库记录及网店销售记录存在缺失,在这一证据状况下,海关选取了游某使用信用卡在香港店铺刷卡消费的记录并进行了相应记录扣除后作为计核依据是合理的。

同时,根据海关出具的计核说明、涉案信用卡交易资料及刷卡记录汇总表,海关在计核时,并未不加区分地将游某在香港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计入,而是选取了交易地点或交易对象为游某在香港购买走私货物的十一家店铺的记录,不包含在其他场所的消费记录,该统计标准是客观的。

小编: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法官: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行为结果均是逃避了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其刑事可罚性也正是基于逃避应缴税款的行为及数额,但两罪中,此税非彼税。

逃税罪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法章节,其逃避的税收,是以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应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税务局;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走私罪的刑法章节,其偷逃的税收,是以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海关,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及客观行为均不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具有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并无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法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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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刑法硕士,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撰写的“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案例获评2015年人民司法案例评选三等奖;审理的“张某朋故意杀人案”获“促公正·法官梦”第三节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获评2016年全省十大刑事案例;撰写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及刑罚适用”、“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审查”等文章分别发表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法庭》等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