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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总署于2022年8月12日,就海关总署发布的新一代烟草管理政策下发函 3352/TCHQ-GSQL ,其中对电子烟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海关总署在办理进口卷烟海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与新一代烟草制品(电子烟、加热卷烟)有关的问题,请与工贸部商讨部分内容。
电子烟不在越南禁止进出口商品清单上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电子烟虽不含焦油,但仍有其他多种致癌物质,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
电子烟主要由烟油(含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烟民使用。
从广义来说,电子烟是指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包括电子烟、水烟筒、水烟笔等多种形式。从狭义来说,电子烟单指外形与卷烟相似的便携式电子烟。
根据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
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有危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品,适用“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口”措施;
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中未列明的,适用“暂停出口”和“暂停进口”措施。
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由政府规定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
对于采取暂停进出口措施的货物,工贸部长应根据部、有关部级机构的协商或建议,决定暂停进出口,并对其决定负责”。
根据越南法令 69/2018/ND-CP、法令 67/2013/ND-CP、法令 106/2017/ND-CP、法令 08/2018/ND-CP、法令 17/2020/ND-CP:
新一代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等,未在《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许可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明确列明。
另一方面,越南海关总署通过书面交流,收到了越南工贸部多份关于新一代烟草制品(电子烟、加热烟)的公函,但说明内容并不一致。具体来说:
“电子烟的进口管理与进口卷烟的管理一样,根据关于卷烟和雪茄法规的Circular 37/2013/TT-BCT的规定进行管理”。
越南工贸部正在研究向总理报告上述项目的管理规定。
因此,用于 IQOS 烟斗的电子烟、未燃烧香烟等尚未进口到越南。
-公函 0650/XNK-TMQT表示,工贸部已发布公函 728/BCT-CN 向总理报告管理电子烟产品的措施,包括:
这两种设备都用于加热电子烟解决方案和加热烟草。
到目前为止,越南政府总理还没有在电子烟这个问题上给出任何指示,所以海关当局还在等待总理的指示,以便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据来回答企业关于电子烟的问询。
越南海关总署要求工贸部指导电子烟管理
2021 年 10 月 26 日,越南政府办公厅发布第 7830/VPCP-CN 号公函,告知副总理黎文青关于制定越南新的下一代烟草制品管理政策的方向,其中要求:
“工贸部明确了出台新一代烟草制品管理试点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权限;与卫生部协调,在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利益相关者和谐平衡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和评估新一代烟草制品……”
因此,为有依据严格遵守外贸管理法的规定和总理的指示,海关总署要求海关明确指导新一代烟草的管理政策。产品(电子烟、加热香烟)包括:
组件、成品组件、调味剂、用于加热的化学品和该项目的成品、应用时间和处理制裁(如果有)。
越南海关总署感谢您的关注,并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反馈意见,作为指导各省、市海关、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该制度的依据。
中国对于电子烟的相关政策
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杜绝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
2020年7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压实电子烟实体店的主体责任,坚持对电子烟不规范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出现反复 。
2021年5月,央视曝光: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号称“上头电子烟”。这些电子烟在贩卖时打着“合法上头”的名号,里面添加了人工合成的大麻素,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同时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