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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坚决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现象,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助推茂名市乡村振兴,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给我们:
一、邮寄至茂名市迎宾二路88号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二、传真至0668-2280892。
三、发送至邮箱mn2280892@126.com
附件: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9日
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坚决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现象,助推茂名乡村振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住宅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提升乡村风貌。
二、基本原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民和村民,是指本市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建房前中后全流程监管。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依规用地、建新拆旧”。
(五)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遵循“农户申请→村组核查并公示→村委会核查→镇(街道)审核并公示→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验线、放公示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流程。
(七)实行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五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落实“四到场”制度,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住宅建成后规划核实到场。
三、规划引领
(一)加快优化提升村庄规划
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居民点布局图,确定一种建房风格,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向村民公开公布,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
(二)强化用地管控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坡地和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危险区域选址建房;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以区、县级市为单位,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的农用地涉及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加强用地保障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逐级上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申请年度计划指标需求。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专用,县级人民政府以当年上报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为依据,分配、下达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四、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建房规模
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执行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农村住宅的基底面积、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二)严控农房风貌
严控农村住宅建房层数、建筑风格、外观色彩以及屋面造型的审批与管理;村组建筑风格和建筑外观色彩基本保持一致。建房农户可以选用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审核。农户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等要求施工。鼓励农村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
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对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农民,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新建住房应于两年内竣工,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提供《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以及相关材料(附件3)。
(二)村组审核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等事项是否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内容、核查意见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联社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核。
村级组织重点核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镇街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支队伍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
1.窗口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2.后台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人员组成,由镇长(街道办主任)负责,集中办公,提高审批效率。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水利、电力、交通、文广旅体等要及时征求部门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告知申请人。
3.镇级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对农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7)出具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资料齐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对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批,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鼓励实行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六、施工管理
(一)建房验线
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街道)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建房验线。镇(街道)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二)挂牌施工
自验线施工开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作农村住宅建设公示牌(附件8),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安全施工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持有《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农民应与承建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建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鼓励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住宅建设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规划核实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附件9)。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农户(附件10),提出整改措施。
建房农户收到核实证明后,应当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和监理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户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
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1),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五)不动产登记
农户新建住宅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址重建或改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销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严格监管
(一)加强巡查
1.市区两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每月定期就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房、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问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巡查和执法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强化信息连通、资源共享,完善农民违法违规建房巡查、制止、查处、治理、监管执法链条。
2.镇一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通过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各镇街要建立镇(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网格员通过每日巡查,及时发现违建现象,并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督查考核,一季度一通报,考核结果与镇(街道)、村(居)工作绩效奖惩挂钩,与网格员个人绩效奖惩挂钩。
3.村一级切实发挥自治作用。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提供政策咨询,协助报建。县级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指导村组两级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提升村规民约自治性和执行力,积极发挥村民主体作用。鼓励发挥志愿者作用,参与日常巡查。
(二)严格执法
整合镇(街道)执法力量,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由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自然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人员组成,镇(街道)党委副书记负责,提高执法成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建房后必须在当天内向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报告,对在建的违法违规建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停,进行处置。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村住宅建设“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可将所辖镇(街道)划分成若干片区,成立片区综合执法队伍,由各相关镇(街道)执法人员组成,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实行联合巡查、执法或交叉巡查、执法。
(三)加强工匠、材料管理
1.管好建筑工匠。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乡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和乡村建筑工匠建设项目施工、竣工报备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开。对帮助农户违法违规建房的施工行为录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通报给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不予聘用。
2.管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混凝土、砂、石、棚架等建筑材料销售场所的管理。
八、职责分工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当地实际,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市、县级职能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负责牵头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行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农村住宅的设计、建设和质量验收;负责制定乡村建筑工匠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考核工作;负责加强对镇(街道)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农村建房设计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省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指引及负面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抽检力度,及时处理建房农户投诉反映建材质量问题。纪委监委、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城管执法、水务、林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运输、文广旅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增宅基地建房进行审批,负责辖区内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引导农户选用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建房,制作农村住宅建设公示牌,落实建房前申请审查到场、建房中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和施工过程到场、建房后规划核实到场。负责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农民对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旧房屋进行拆除。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及时处置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负责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建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及档案,按月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规划联络员和建设协管员制度。负责配合县级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九、责任追究
市、县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非法审批宅基地、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实施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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