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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公开信息显示,陕西韩城市国资委大楼在2022年8月23日凌晨曾被一名窃贼“光顾”,并在2楼的一间办公室内窃得26条名贵香烟。警方破案后发现,被窃香烟竟有13条是伪劣假烟。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2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窜至韩城市新城办金塔路市委对面的临街国资委大楼楼底,采取攀爬空调外机翻窗的手段进入到该大楼二楼编办党某某办公室,盗走17条零6盒南京雨花石、4条双中支中华、3条细支中华以及2条延安圣地河谷香烟,后将其中7条零6盒南京雨花石、2条双中支中华、2条细支中华、2条延安圣地河谷香烟以5750元的价格卖给韩城市太史大街一烟酒店,剩余部分藏匿于家中。
窃案发生后,警方很快将案件侦破。2022年8月28日,孔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孔某某盗窃所得赃物自己吸了5盒南京雨花石香烟,赃款已挥霍。警方将剩余的香烟全部追回,经鉴定,售卖给烟酒店的香烟价值6620元,藏匿于家中的香烟均为伪劣假烟。
市场价格显示,除延安圣地河谷香烟每盒售价30元外,其余被窃香烟每盒售价都在50元以上,其中细支中华每盒售价在70元左右。国资委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内为何会存放26条名贵香烟?12月17日,指尖客户端记者试图与韩城市国资委取得联系,但是公开信息公布的固定电话均无法接通。记者试图从韩城市政府官方网站上查询国资委的联系方式,却发现韩城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国资委的信息均为空白。
△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国资委网页
12月17日上午,记者多次拨打韩城市市委的办公电话,但是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韩城市国资委的电话,也不能提供韩城市市委宣传部的电话。
有人说,这是谁把这么多香烟放在办公室了,而且还真真假假,这是自己抽的,还是准备送人的,还是收的?
还有人说,这个孔某算是重大立功吧?
律师:虽是假烟,但已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1、孔某得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孔某爬窗进入国资委大楼和律师事务所,偷走了香烟,虽然是进入屋内实施的盗窃,但是,孔某得行为,算不上是入室盗窃,因为盗窃的地方是办公区域,而不是居住区域,因此,孔某得行为属于一般盗窃,只能根据盗窃所得处以相应责任。
由于孔某盗窃真烟的价值是8000余元,就数额来看,孔某得行为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立案的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孔某盗窃数额并非8000余元,那些假冒伪劣的香烟,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因此,孔某得实际盗窃所得,要高于8000元。
不过,由于孔某在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盗窃律师楼的这起案件,而且又积极赔偿损失,该行为就属于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加上有谅解,所以,在量刑时,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孔某的行为算是重大立功吗?
孔某从国资委大楼盗窃了26条香烟,那么就要看这些香烟是哪里来的,即便是他人送的,由于孔某并不知情,其主动供述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发现了违法线索,但是主观上并不属于揭露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不能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立功。
3、目前纪委已经介入,如果这些香烟确实是收受他人的,那么相关责任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单看数额来讲,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那么责任人就要面临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甚至是开除的处分。
不过,由于这起案件是报了警,显然从常理上来看,既然敢主动报警,那么这些香烟来源合法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否则如果明知这些香烟是收受他人的,如果被偷了,是自己选择忍气吞声还是报警,这是个难题。#飞贼国资委大楼窃名烟 一半是假的#
(零度时评综合指尖新闻、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