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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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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烟专〔2020〕3号

各部门:

《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20年10月27日经局长(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划内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湄潭县烟草专卖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湄潭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湄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根据湄潭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及结合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现状,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化布局。实现辖区卷烟零售户城区和乡镇分布合理、卷烟零售市场稳定有序、卷烟消费者购买方便的目标。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二)坚持放管结合。严格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既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坚持合理布局管控,切实做到合法、公开、透明。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卷烟零售户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三)坚持分类施策。在尊重市场客观事实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区域的市场特点及需求变化,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距离限制和总量控制的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

(四)坚持服务社会。主动履行控烟社会责任,同时兼顾合理布局规划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终端建设,满足消费者购买便利,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实施方案(2019—2030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控制吸烟人口增长,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五)坚持进退有序。在尊重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服务民生、服务就业、服务稳定、服务发展,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逐步调整,必要时可放宽准入限制,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根据历史形成的区域规划及基础建设等因素,以“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零售户盈利、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市场稳定”为目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行政村赶集地、自然村、封闭区域

1.城镇各零售点之间为了避免形成扎堆经营、恶性竞争,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间距为50米。行政规划属于同一街区的,当年新设零售点总量不超过现有零售户总数(同路段)的5%(四舍五入)。

2.行政村赶集地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距离为100米。行政规划属于同一街区的,新设零售点总量不超过现有零售户总数(同路段)的5%(四舍五入)。

3.自然村的分布比较分散、人口较少且数量不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范围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现有零售户数等因素设置布局规划数,原则上1个村民组(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4.封闭区域按照小区的常住人口或区域内商铺数量进行规划,封闭式住宅小区按照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进行规划;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部,按照每5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进行规划,且两个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二)道路

城镇、行政村赶集地周边区域100米内无其他建筑物即视为该区域为道路。遵循此条进行规划:

1.主干道:连接城镇、行政村赶集地的主要道路,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间距为200米。行政规划属于同一道路的,新设零售点总量不超过现有零售户总数(同路段)的10%(四舍五入)。

2.支干道:城镇、行政村赶集地、的辅路,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间距为500米。行政规划属于同一道路的,新设零售点总量不超过现有零售户总数(同路段)的10%(四舍五入)。

(三)距离测量标准

间隔距离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所在面外墙墙体或墙角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方法如下:

1.测量端点确定标准

(1)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下图所示),测量墙体A1D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A1、A2外侧。

(2)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下图所示), 测量墙体A1B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B1、A2外侧。

(3)如申请点或参照点与其他店面共用墙面时,取相应墙体中心点为端点。

2.测量线路的确定标准

(1)非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最短直线距离为准。例图:

(2)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为准。

a.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上存在阻碍通行的固定障碍物(花坛、围墙、防护栏、隔离栏等),如下图:

b.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无固定障碍物,如下图:

c.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d.与申请点在不同楼层的零售点不作为间隔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四)测算结果公示

每年1月我局将对该年度以上各种类型及区域能办理许可证的数量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公示于湄潭县政务服务大厅及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第六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按合理布局规划原则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距限制将给予一定条件的放宽,与其他持证零售户间最短间距30米以上即可办理:

(一)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的。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六)根据《省商务厅等13家单位的通知》(黔商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七)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湄潭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和零售点间距限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所有面积均以房产证建筑面积(购房合同)结合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测算):

(一)车站候车厅内,根据车站规划和日均人流量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可设1个零售点(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所在街道商业区的标准设置。

(二)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最多可设一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能够随时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三)对于经营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等,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对于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对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对于设施完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或休息区,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经考察商圈成熟的风景名胜景区、现代农业园区,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八)符合上述情形,申请人应当出具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如果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一进一”标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一般性情形的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2.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2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符合上述情形,申请人应当出具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但重新申领必须遵守同一行政区域原则且重新申领时限在一年内,如果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电子商务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季节性、早晚性经营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含后门、侧门)直线距离100米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业态布局以充分考虑群众消费习惯和资源为有效配置,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类,以及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为主。

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报刊书籍、按摩足浴、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游艺网吧、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果蔬摊店、机耕农具、香蜡纸炮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和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业态类型及场所不予进行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料

第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需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用于经营烟草制品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申请人原则上需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且租赁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在一年以上。

1.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互独立,不得混为一体。

2.固定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违章建筑等。

3.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的、固定的场所。

4.自有场所经营的,应有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应有相关租赁材料。

5.经营场所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和实地勘验表(拍摄店面、柜台等相关照片,绘制经营场所方位图和平面图),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6.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所有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相对人均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管理,严格申请材料审核与规范办理程序,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指标内,按“先申请、先办理”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办理、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后续管理,改变重新办审批、轻后续管理状况,着力构建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在尊重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加强许可证动态管理逐步解决。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逐步调整到位,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合理布局。

(一)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不含仓库、住所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从事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农家乐、餐馆、旅馆、茶楼(馆)、歌舞厅(KTV、会所)、酒(水)吧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港澳台地区投资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并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仅统一商号和标识,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视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行政村”是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镇(乡)下一级的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区域。

第十九条 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湄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由贵州省湄潭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若执行中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湄潭县烟草专卖零售点2015-2019年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