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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03 06:26:39|浏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所辖县(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理配置、公正公平、服务经济、满足消费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一处经营场所只允许持有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亮证经营。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住所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七条 中小学校院内、出入口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基准以经营场所门口中间点至学校所有出入口中间点计算。与学校出入口存在不可通行的隔离护栏、绿化带等障碍物的,以可通行距离计算,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因市政规划调整、道路改造等条件发生变化的,依照第九条第(六)项处理。

党政机关内部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按照尊重现状、布局合理、不得集中经营的原则要求,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按照建设总户数每100住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行政村按照80户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低于8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受总量控制区域户数限制:

(一)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宾馆(床位在50个以上)、酒店、临街商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及在同一辖区(县、区)以内开设5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的经营主体;

(二)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大型厂矿等内部;

(三)建筑工地内部可按需设置零售点,但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工程竣工正式交付日期;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待就业大学毕业生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限持有一本依法取得的许可证;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等产品的商店,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对农村果蔬及农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季节性临时小吃店、摊点或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场所等可以成为零售点,但应当根据经营的可持续能力设定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二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中、小学校周围;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临政办发〔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