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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三条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四条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单底色。
第五条盒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或右侧,条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或下部。
第六条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警语上部。
第七条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本公司提示”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6.5毫米和4.0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
第八条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第九条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十条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2007]511号)同时废止。
之所以说烟草业美化自己的形象,请看这个规定的第六条。
但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实施准则的规定,我们国家从2009年起就应当在烟盒上使用图形警示,并使用明确、具体的说明性文字,向大众告知烟草的具体危害。举个例子说,“某某院卫生署忠告:吸烟导致冠心病”。
并且,该准则还规定,提示应当由烟草业的主管部门来作出,就烟草公司来说,其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局——虽然,在我们国家,专卖局和公司事实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但从形式上来说,确实应该是专卖局提示。
“本公司”提示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提升该公司的形象,对促销其产品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三条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