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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价值145万假中华、利群名烟,佛山两男子被判刑8个月

时间:2024-05-02 11:16:40|浏览:

运送近3000条假烟,案值超145万元,佛山顺德区两男子驾驶面包车运送假烟途中被交警截获,随后被顺德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今日,顺德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审理结果,两名男子虽然只是受雇于他人运输假烟,但依然被判从事非法经营罪,最终获刑8个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驾驶一辆悬挂粤A48***车牌的黑色面包车从广西防城港运输一批香烟到广州市,行驶至南二环高速佛山路段顺德区勒流出口附近约500米处时,因粤A48***车牌是假车牌,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截停检查,后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检查出车内运输有一批没有批文的香烟(中华牌硬包装香烟900条、中华牌软包装香烟1350条、利群牌硬包装香烟751条)。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查站对该批香烟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价格管理小组对该批烟草进行核价,涉案香烟总金额为人民币145514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犯非法经营罪,均罪名成立。不过,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在案发过程中仅是受雇他人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龙某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此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中华牌、利群牌香烟共2998条,由扣押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予以销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卢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