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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精品范文】

时间:2024-05-02 09:13:01|浏览: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裁判要旨】 一、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是否分别达到起刑点数额标准来认定既未遂并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选择量刑档次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标价没有参考价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刑初字第 907 号2009 年 9 月 15日。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 318 号2009 年 11 月 9日。 【案情】 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崇地男1963 年 5 月 29 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年底始被告人余崇地与尚未归案、被称作福建小胡的人合伙贩卖假冒伪劣卷烟。

2009 年 2 月份以来余崇地将假冒中华、红双喜等卷烟 250 条以共计人民币 6000 元的价格卖给宋仁明将假冒芙蓉王卷烟 100 条以共计人民币 800元的价格卖给蔡显林将假冒红双喜卷烟 100 条以共计人民币 2000 元的价格卖给王光中。2009 年 3 月 14 日宁波市鄞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余崇地管理的分别位于鄞州区石碶雅渡新村 35 号 15 号车棚、江北区庄桥街道宁江铸造厂仓库、海曙区玫瑰园小区车库、海曙区宁兴小区车库、海曙区阳光城小区 D-6 车棚内共查获中华、红双喜等假冒伪劣卷烟 21498 条价值共计人民币4612025 元。 2009 年 3 月 14 日下午被告人余崇地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崇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余崇地辩称卖给蔡显林的 100 条假冒芙蓉王卷烟的价格是 800 元。其辩护人提出仓库中堆放的假烟价值应以已贩卖的假烟的价格来确定余崇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崇地为了非法谋利伙同他人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余崇地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余崇地管理的部分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余崇地与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经查1虽然余崇地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以每条 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