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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2 02:08:1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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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锋、张某合伙通过微信在微信名为“云霄”(身份在核实中)、“毛总”(身份在核实中)处购买“中华”、“芙蓉王”、“利群”等品牌假香烟,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网上购买的假香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批发卖给信丰县城的清某商店、丽某便利店、忠某商行等零售店,从中赚取差价,涉案香烟价值达16万余元,盈利6万余元。获取的利润被告人张某锋、张某二人平分。

本案由群众举报后,信丰县烟草专卖局介入调查,于2017年7月10日移送至信丰县公安局,经审查,信丰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1日立案侦查后移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该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张某锋、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国家专营烟草的规定,非法销售假冒劣质香烟,数额达16万余元,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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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尊敬的信丰县父老乡亲:

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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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12340、0791-86312345”

请您积极支持配合,耐心接听,不要中途挂断,回答电话提问时

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评价!

最后,记得在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中给予信丰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非常满意的评价哦!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审核/刘凌元

文/刘凌元、陈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