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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贩卖假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罗某(丰城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9000元。
据了解,2015年10月,江西丰城籍男子罗某想做假香烟生意,打听到福建省云霄县有假香烟货源,即到福建省云霄县与当地一假烟“贩子”林某(另案处理)联系上,双方互留手机、微信号之后,被告人罗某通过手机及微信,多次联系林某购进假烟。
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从林某处购进了72000元芙蓉王、中华、利群、白沙等多个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同年1月13日,又窜至福建省云霄县,在另一假烟“贩子”刘某(另案处理)处购得4000元利群牌假烟。
(网络图片)
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至崇仁县、丰城市出售上述购进的假烟。2016年1月,恰逢被告人的表弟范某订婚,需要香烟晏请宾客,罗某告知表弟自己有高仿的中华香烟卖,但范某为订婚“有面”和图便宜,便以总价格5000元买了20条假中华香烟待客。其余假香烟罗某卖给了崇仁、丰城两地的多家超市和个体商户。
2016年2月,罗某因贩卖假烟被其同居女友谢某知晓,于是罗某向谢某保证不再贩卖假烟。2016年8月25日,谢某发现家里藏有一箱假烟,很生气,责问罗某“为何又拿烟回来”,并当面打了烟草部门的举报电话,罗某则在住处等候。随后,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从其住处带走调查,同时,在其住处查获货值20573.59元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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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罗某即被丰城市烟草专卖局吊销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价值人民币80588.5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未藏匿赃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牟利,罪有应得!
认同的点z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