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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是一个个体户,他经营着一家小食品店。有一天,吕先生受到一位客户的邀请,去参加一个商业晚宴。在宴会上,他认识了一位叫郑先生的人,听说郑先生开了一家烟酒店。吕先生在用餐的时候尝了一种特别好喝的酒,于是他好奇地问起这款酒的来源。得知这款酒是郑先生带过来的后,吕先生主动与郑先生互加好友,并表示以后会购买烟酒的时候会与他联系。
之后,吕先生与客户和郑先生有几次接触,并且曾经从郑先生的烟酒店购买过几条香烟。这些香烟都是正品,质量非常好,使得吕先生对郑先生更加信任。
某天,在吕先生想要送几瓶装高度酒给其他客户的时候,他主动联系了郑先生。郑先生告诉他自己没有在店里,但是家里有几瓶存货。吕先生表示刚好在附近,可以过去取酒,但要求郑先生先开好收据,自己要拿回去记账。郑先生答应了,并告诉吕先生他家的地址。
过了十几分钟,吕先生驾车来到了郑先生家。他拿走了郑先生准备好的4瓶高度酒和收据,并支付了14800元。之后,吕先生直接把酒送到了客户的公司。他还与客户一起到附近的餐厅吃饭。
就在用餐期间,客户开了其中一瓶酒,并邀请吕先生一起品尝。可是客户喝了一口之后,眉头紧锁地说,这酒的味道不对。吕先生起初还有些怀疑,但自己品尝之后也确认是假酒,他连忙向客户道歉。
事后,吕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郑先生。郑先生开始不承认,后来又表示可能是拿错了酱香型的酒,但这些解释都经过证实都是不可能的。郑先生又说要把酒拿回来,全额退款。可第二天,吕先生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在客户面前丢了脸,对他的形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还认为郑先生以为自己不会喝酒,只会送礼物,才故意卖给他假酒。
因此,吕先生要求郑先生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吕先生先向市监局举报了这件事。随后,他又将酒拿去做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酒是假的。于是,吕先生决定将郑先生告上法庭,主张郑先生应该退一赔三。
法庭审理此案后,认定郑先生是商家,他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欺诈,并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一审宣判后,郑先生不满并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郑先生辩称当时吕先生要求提供收据,他家里没有其他收据,所以才从车上取来了烟酒店专用的收据。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吕先生是在基于郑先生经营烟酒店的基础上向他购买茅台酒,而不是个人收藏转让。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观点,维持了原判。
法律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消费合同或者单方解除消费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没有明确说法。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欺诈行为导致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有关情况的判断产生重大错误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商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性能、低价诱骗、强制搭售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对于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合同的效力、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补偿损失。
(以上为虚构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