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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买了6条中华烟,在儿子订婚当天送给女方,几天后,亲家让把香烟取回去,女子这才得知有4条是假的,于是直奔烟酒行讨说法,烟酒行称香烟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女子随即将烟酒行告上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最近,朱女士的儿子要订婚了,为此朱女士也没少忙活,不仅购买糖果、还专门去银行取了现金准备当做彩礼,由于烟酒还没有买齐,于是在大姐的陪同下,一起来到了一家烟酒行买了4条中华香烟,花了2800元。
在购买的时候,由于朱女士和姐姐都不抽烟,所以希望店员能够将香烟外包装的编码扫描一下,以确认真伪,店员称扫描机器这几天坏了没办法用,我们这么大的店还能卖假烟?朱女士便没有再坚持于是取走了香烟。
买回去后觉得4条不够,于是又回来买了2条,就这样,朱女士的儿子顺顺利利订了婚,接下来,朱女士就准备打算忙儿子的婚礼了。
可是,几天后,朱女士从儿子的口中得知,亲家说要把香烟拿回来,起初朱女士有些疑惑,为什么要单独把香烟拿回来?追问儿子后,儿子才吞吞吐吐的说出香烟有问题,丈人说有4条是假的。
由于自己不抽烟,加上朱女士的丈夫去世多年,所以,自己本身对香烟一窍不通,是真是假更不会辨认,但是,想着买到了假烟送给了亲家,朱女士甭提多郁闷了,简直无脸见人。
于是便让儿子把有问题的那4条香烟拿了回来,拿回来之后,朱女士直接去了烟酒行质问此事,烟酒行店员否认这是假烟,不过对于朱女士提出退换的要求,店员却并不同意,店员表示,售出去之后,没办法再鉴别是否换了包装里面的香烟。
无奈,朱女士当即报了警,在民警的帮助下,香烟被封存送去了烟草部门,经过鉴定确认了这四条香烟是假的。
随后,朱女士就把烟酒行直接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即退还2800元款项,并支付2.8万的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不适用十倍赔偿!
朱女士要求十倍赔偿是否合理?
其实,十倍赔偿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那么香烟是不是食品?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制作药品用的物质。
而《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因此,香烟并非食品,那么就算是假的,也不能适用十倍赔偿,但是,不适用十倍赔偿,不意味着不适用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一旦证实是烟酒行将假烟卖给了朱女士,就可以适用三倍赔偿。
庭审中,烟酒行辩解香烟已经取走多日,朱女士才回来称是假的,不排除朱女士调换的可能性,而且香烟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事发后,烟草部门也来检查过,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所以,不能证明是烟酒行卖给了朱女士假烟。
而朱女士却反驳称,你们店里的监控明明可以证明,你们为何不提取?烟酒行淡淡的表示,已经被新的监控覆盖了,我们也没办法调取。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认为,首先,购买高档香烟,烟酒行有义务验证真伪,甚至是记录编码等方式来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其次,相对于朱女士来说,烟酒行作为专业的售卖者,处于优势地位,纠纷后并未采取积极的方式保存监控。
第三,当朱女士回来质问时,正常的生活经验是考虑这些烟是不是烟酒行销售出去的,而不是直接否认是假烟。
所以,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来看,朱女士的行为更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合理表现更具有可信度。所以,法院判决烟酒行退还2800元并支付三倍的赔偿。
(零度时评综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