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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犯商标法为由要求撤销中华牌香烟合理么?

时间:2024-04-30 18:14:40|浏览:

此案的详情如下:

"律师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华商标一审败诉

2011年11月27日14:59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我要评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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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中华”、“天安门”、“华表”等文字和图案用在香烟商标上是对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的亵渎也违反商标法,上海律师汪先生起诉国家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华”烟商标。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以“中华”商标注册于《商标法》实施之前,据此判决维持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此前,上海律师汪石如先生向国家商评委申请称,名牌香烟中华烟商标中的“中华”、“天安门”、“华表”名称、图案,违反《商标法》规定,申请国家商评委撤销“中华烟”商标。

而商标评委对汪先生的申请作出裁定称:“中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早于1982年《商标法》施行日,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商评委认为根据该规定,汪石如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对“中华”商标予以维持。

汪先生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一中法院。汪先生认为,《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而“继续有效”的商标应为“合法”商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已注册商标也应予以撤销,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断章取义地错误适用了法律;此外,香烟是有害食品,在这类商品上使用“中华”、“天安门”、“华表”名称、图案,是对民族精神、国家形象的亵渎,违反《商标法》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维持裁定。

此案审理中,国家商评委表示,该委对“中华”商标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汪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华”商标的所有人上海烟草公司则称:“中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悠远的历史背景,并未亵渎中华民族美好形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商标始创和注册于1952年2月。之后,该商标经过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198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等都规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法院认为汪先生要求撤销“中华”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