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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烟专〔2022〕3号
湄潭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湄潭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潭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27日
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湄潭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给侧要素和需求侧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点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五)信赖保护原则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六条根据历史形成的区域规划及基础建设等因素,以“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零售户盈利、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市场稳定”为目的,在按照合理布局规划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街道办事处、镇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各零售点之间为了避免形成扎堆经营、恶性竞争,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间距50米以上。
(二)行政村、村民组
行政村主要街道要求各零售点之间最短距离100米以上;行政村主要街道外的区域按1个村民组(每3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
(三)封闭区域
按照小区常住人口进行规划,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每14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一个封闭小区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四)主干道路
街道办事处、镇、行政村主要街道向外延伸距离100米内无其他建筑物即视为主干道路,要求主干道路各零售点之间最短间距为1000米以上。
(五)行政许可指标及公示
1.湄潭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可办理行政许可指标进行规划。
2.规划结果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在湄潭县烟草政务服务大厅、湄潭县政府网公示公告栏进行公示,于本年度7月1日9时00分、次年度1月1日9时00分生效。
第七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实际经营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
(一)烈士遗属(持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消防员遗属(持证明文书)、在役病故军人遗属(持病故军人证明书)、获得二等功(含)及以上退役军人(持立功授奖喜报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指标及距离限制进行办理。
(二)重度残疾人(持二级(含)以上残疾证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未就业的参战退役军人(持参战退役军人及未就业相关证明)、见义勇为人员(持见义勇为有关授奖文件)、贫困户(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户(持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按合理布局规划原则(需申请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外公示指标)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距限制将给予一定条件放宽,与其他持证零售户间最短间距限制放宽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25米、行政村主要街道50米、主干道路500米可办理。
(三)中、轻度残疾人(持三级(含)以下残疾证明)、未就业退役军人(持退役军人未就业相关证明)、以及根据《省商务厅等13家单位的通知》(黔商发〔2020〕13号)文件有关要求,按合理布局规划原则(需申请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外公示指标)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限制将给予一定条件放宽,与其他持证零售户最短间距限制放宽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35米、行政村主要街道70米、主干道路700米可办理。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的行政区域内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对外公示指标的前提下,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点间距限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所有面积均以房产证建筑面积(购房合同)结合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测算):
(一)对于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酒店,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酒店内已设超市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另行办理。
(二)对于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设置1个零售点。
(三)对于设施完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区内的加油站、休息区、餐饮区、住宿区、超市等所有场所视为同一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符合上述情形,如果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退一进一”政策进行办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指标及间距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人应当出具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但重新申领必须遵守同一行政区域原则且重新申领时限在一年内,如果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电子商务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季节性、早晚性经营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镇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30米、直线距离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业态布局以充分考虑群众消费习惯和资源有效配置,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类,以及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为主。
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足浴、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报刊书籍、游艺网吧、香蜡纸炮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和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业态类型及场所与最近零售户最短间距5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需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用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人原则上需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1.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互独立,不得混为一体;
2.固定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违章建筑等;
3.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的、固定的场所;
4.自有场所经营的,应有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应有相关租赁材料;
5.经营场所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和实地勘验表(拍摄店面、柜台等相关照片,绘制经营场所方位图和平面图),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在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如见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6.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所有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相对人均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管理,严格申请材料审核与规范办理程序,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烟草专卖局在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指标内,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规划,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后续管理,改变重新办审批、轻后续管理状况,着力构建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在尊重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加强许可证动态管理逐步解决。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逐步调整到位,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合理布局。
(一)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收回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含)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不含仓库、住所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到“以上”“不少于”“每XX户”“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港澳台地区投资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中小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并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仅统一商号和标识,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视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行政区域是以街道办事处、镇为单元划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行政村个数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个数。
第二十二条 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湄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湄潭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若执行中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2021年11月30日发布施行的《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湄烟专〔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
附件1:
湄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
间隔距离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所在面外墙墙体或墙角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方法如下:
一、测量端点确定标准
(一)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下图所示),测量墙体A1D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A1、A2外侧。
(二)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下图所示),测量墙体A1B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B1、A2外侧。
(三)如申请点或参照点与其他店面共用墙面时,取相应墙体中心点为端点。
二、测量线路的确定标准
(一)非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最短直线距离为准。例图:
(二)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为准。
1.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上存在阻碍通行的固定障碍物(花坛、围墙、防护栏、隔离栏等),如下图:
2.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无固定障碍物,如下图:
3.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4.与申请点在不同楼层的零售点不作为间隔距离测量的参照点,测量参照点均垂直降到最近距离零售户通道进出口进行测量,如下图:
三、各不同类别、区域之间的零售点,测量均以最近距离零售户作为参照点进行测量,测量距离按照申请点所在类别、区域的间距要求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