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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生产假烟案,以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茂水和黄秋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判处向承禄等其余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全案判处罚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922万元。据了解,该案涉案货值人民币1.47亿元,销售金额达659万余元,是近2年来全国最大的生产假烟案。
2011年8、9月间,被告人黄秋妹与被告人高茂水等共同投资260万元以来料加工模式从事假烟生产。黄秋妹、高茂成等人先后将尤溪县梅仙镇源湖旧采购站地下仓库和尤溪县宝兴矿业有限公司堆矿点确定为生产假烟窝点。高茂成等人先后从福建云霄、湖北等地召集向承禄、陈元满等60余名工人在制假窝点生产假烟,黄秋妹先后雇请吴风光、周维忠等人协助生产假烟。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4日在梅仙镇源湖旧采购站地下仓库,共生产并对外销售生产的各种假冒品牌散支卷烟.5斤及盒装香烟5386.086件,折算卷烟条数.55条,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价值确认书认定价值为.8元。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6日在尤溪县宝业矿业有限公司堆矿点,共生产并对外销售58种假冒注册商标散支卷烟斤,盒装.8条,折合.8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确认价值为.8元。
2012年2月26日,黄茂水、黄秋妹、向承禄、陈元满、吴风光、周维忠等21人被公安机关在生产假烟现场抓获。周治宇等3人分别于2012年4月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五种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散支9010斤,盒装包,折合41753条,烟丝2250斤,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确认价值为人民币.98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茂水和黄秋妹等24名被告人明知生产国家专卖的烟草制品是违法行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参与非法生产伪劣烟草制品中华假烟福建,共同参与生产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自参与假烟生产时间长短、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中高茂水、黄秋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中华假烟福建,系主犯;其他22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三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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