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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开店、不用申请许可证,固定渠道、大批量发货、利润高,这样的“香烟”生意吸引了朱某。
其实,早在2021年12月,年过六旬的朱某就因卖假烟被判了刑,最终因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经不起高利润的诱惑,朱某于一年后再次“犯案”。
朱某的假烟生意离不开两个人——吴某和荣某。
吴某是朱某的“供货商”,两人相识于旅游。2022年5月,了解到吴某有购买假烟的渠道,朱某便付了10万元定金,叮嘱多发点假烟来。远在福建的吴某对朱某这样的客户既期待又担忧,期待的是可以从朱某这边赚钱,担忧的是不能及时收到款项。为此,吴某安排了自己的老乡荣某来到朱某身边,负责协助接收货、收款、转账、销售。
2022年6月,朱某收到了第一批货,足足45箱。他将假烟堆放在自己租的车库里,有“买家”时就去取货。
假的硬中华一条进价48元,朱某售价90元;假的软中华一条进价50元,售价110元,利润可观。眼见“生意”红火,朱某在第一批货还没卖完时就迫不及待地向吴某追订了第二批货,一共33箱。
正当朱某沉浸于自己的“宏伟事业”梦中时,殊不知送货司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很快,公安机关便顺藤摸瓜找到了朱某的“仓库”。
荣某正准备取香烟帮朱某送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朱某和远在福建的吴某也随即被抓获归案。
民警在朱某租用和居住的车库查获1900余条“中华”烟,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取得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朱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25万元,应当以重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被法院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从犯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朱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朱某等人的假烟生意就此终结。
时隔一年,再次站在被告席上的朱某沉默了。本以为是共同的“发财之道”,没想到却一起成为了被告。这下他们算是记住了,专卖品经营要取得许可,假烟更是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