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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建斌利用其担任云霄县边防大队教导员、云霄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涉假、涉赌、特种行业管理、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吴某金、方某林、高某民等3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4.84万元。
2009年1月,陈建斌明知涉案在逃人员陈某生参与制售假烟犯罪,收受陈某生送来的烟酒,并接受其请托,不仅帮其隐瞒事实,还授意办案人员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未如实供述,并与同案人串供,导致案件认定陈某生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
此后,陈建斌还主持召开案件研究会议,决定对陈某生暂不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1月,陈某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陈建斌审批同意,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解除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实际上逃脱了刑事追究。
云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计334.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陈建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其行为又构成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
此外,陈建斌放弃职守,为涉假、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关照,且一审宣判前拒不退赃,对其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而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此云霄县法院作出判决:陈建斌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34.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 潘闻博
编辑 张彤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