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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服务指南(试行)

时间:2024-04-27 10:09:30|浏览: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登记证办理的一般要求,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报废的流程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咸宁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变更、停用和报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变更、停用、报废等,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查看和办理。

42结种设备在扮入使用前或粉入使用后30 内. 倾用单应lul市场临管利后中话动sF停柱客己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3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应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 车用气瓶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6 根据特种设备类型,选择不同的登记方式;

a)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b)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c)以下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1)D级锅炉∶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

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簇∶

6)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7)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 蓄能器承压壳体∶

9) 简单压力容器;

10)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7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使用登记

5.1 申请

5.1.1 按台(套)办理

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干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c)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提交使用前的

首次检验报告);

e)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

固定的车用气瓶);

f)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5.1.2 按单位办理

需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c))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d)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和《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5.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遗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3 审查及发证

5.3.1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延长至 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5.3.2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6 变更登记

6.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2 移装变更

6.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6.2.2.1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传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6.2.2.2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证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第5章要求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

6.3 单位变更

6.3.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6.3.2 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第5章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4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a)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b) 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 缺乏安全技术资料的∶

d)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e)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6.5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简化处理。

6.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持原使用登记证和批准的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维续使用的,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7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8 报废

8.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8.2 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8.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销手续时,应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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