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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3-16008
湘建人教〔2013〕158号
建筑架子工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架子工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建质〔2008〕75号和建办质〔2013〕13号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建筑架子工”分为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人员;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二、从事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首次申办建筑架子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三、全省建筑架子工从业人员的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发放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建筑架子工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申办建筑架子工“资格证书”,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登高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架子工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提供原件查验后复印留存。
五、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建立1至2个架子工考核基地,考核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考评师资力量。其考评人员中应当配备有安全管理、施工管理、施工技术等专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每场次考核至少有一名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一名架子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人员担任兼职考评人员;
(二)具备与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具备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工具和劳保用品、检测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架子工考核基地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核基地应按期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考核计划,根据本通知第七、八、九条的要求独立开展考核,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七、考核基地应当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建筑架子工从业资格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考核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前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在办公场所、考核现场予以张贴。
八、建筑架子工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架子工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结束,考核基地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并组织合格人员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当日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于当日申请补考一次。
九、考核基地于当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汇总表(附件4)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
十、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建筑架子工作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十二、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架子工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以下统称“安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组织实施;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集中组织本辖区架子工“安全教育”活动。
十三、“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延期复核(附件3)。持证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对属于本通知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提交材料齐全且无本通知第十四条情形的,市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将信息汇总表(附件4)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属于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应当撤销、注销“资格证书”的,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或注销其证书,并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布。
十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架子工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申报办理考核合格人员“资格证书”时应将相关信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全省建筑架子工信息管理平台。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架子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作业人员,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按本通知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复核程序和要求,换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架子工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14年7月开始,对未经培训、未持证从事建筑架子工作业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和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十九、各级建筑架子工考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安全教育、延期复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给予通报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考核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1.建筑架子工从业资格认证申请表
2.湖南省建筑架子工考核基地备案申请表
3.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
4.湖南省建筑架子工作业人员信息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