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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6 04:08:48|浏览:

深市监特字〔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下称“《条例》”)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下称“《电梯检规》”)规定,及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2〕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所有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单个家庭自用的家用电梯除外。

二、登记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该单位需与我局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系统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一致。电梯维保单位可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按照电梯使用登记申请操作说明(可从 “相关下载”中查询)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打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到设备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存档);

2、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复印件应包括“聘用情况”栏目。电梯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仅对下列设备才需提供:a.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b.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c.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4、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保的证明文件(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5、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6、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仅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至少包括:a.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b.操作人员守则;c.安全操作规程;d.常规检查制度;e.维保制度;f.定期报检制度;g.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h.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i.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份加盖公章存档)。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如申请办理时电梯检验有效期已届满,则按附件格式出具审查意见,并在使用单位提交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或从系统查询到的合格检验结论后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时间安排

新装电梯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在用电梯最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使用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在受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时,应审查电梯使用登记证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无法提供审查意见的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不予受理。对新装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应书面提醒使用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单位可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协助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也可联系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联系电话:82449246)自愿购买相关参考资料。

(三)对未按要求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