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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2、基层的岗位
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3、公共部门的岗位
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
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4、见习岗位
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创业支持来了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服务不断线
1、困难帮扶
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2、招聘服务
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
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
3、就业指导
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
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
4、实名服务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
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
就业手续更简便
1、取消就业报到证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
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2、提供求职就业便利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3、积极稳妥转递档案
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推进体检结果互认
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
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
权益更有保障
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
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
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