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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设区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结合地方实际,在执行省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特色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及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省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给予一定标准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就业资金其他补助项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对市、县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一)提前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
(二)结算。待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下达中央及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申请岗位提升培训补贴,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该职工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次创业劳动者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季将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支付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校园招聘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按毕业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八)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毕业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者拨付至毕业生所在高校,由院校按照规定代为发放。
(九)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等,经创业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十)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11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孵化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金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每两年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对评鉴结果达到标准的给予一定标准后续支持。市、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由各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部署,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按月申请。各地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
本办法中的在校大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
本办法中的离校1年内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贫困劳动者是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贫困劳动者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就业补贴、补助及奖励标准,省级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