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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国货航)的飞行员,在执行国际航班时,他帮父母及朋友代购了江诗丹顿手表、卡地亚戒指等奢侈品,但李某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首都机场被查获。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李某某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获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代购物品予以没收。
27岁的李某某是国货航的飞行副驾驶,执飞国际航班。2017年2月24日12时许,李某某参与执飞的CA1032次航班从德国法兰克福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
法院审理查明,入境前,李某某将其在法兰克福购买的一块江诗丹顿女式手表佩戴在自己的手腕上,2枚卡地亚戒指藏匿于上衣内侧口袋,一个宝缇嘉钱包放置于行李袋内,李某某还委托同机组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了一块江诗丹顿男式手表。
入境时,李某某、杨某某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二人的行李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超量消费品。
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税款共计19万余元。
据李某某供述,在出发前,父亲托他在国外购买江诗丹顿男女表各1块,作为父母结婚30周年纪念品,并给其1张信用卡用于支付手表的费用。李某某的朋友托他在境外帮忙购买1对结婚用的卡地亚戒指。
李某某称,在单位学习过机组驻外管理规定,知道禁止“捎买带”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物品入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明知海关对携带物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但其仍然以藏匿的方式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并且委托他人帮助其携带违规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未从中获利,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20万元,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走私的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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